《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2号)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附件)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自2025年8月11日起,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网络货运平台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并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近期,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携手发布了《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5号,下称“5号《公告》”),同时,国务院不久前颁布的第810号令也正式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称“810号文”)。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网络货运行业的税收压力,有效解决重复征税及进项抵扣等难题,为网络货运行业传递了积极的发展信号。
新规的落地,无疑将对网络货运行业的规范发展及竞争格局产生长远且正面的影响,但短期内,行业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阵痛与冲击。
例如,头部企业可依托其规模优势更轻松地达到新规要求,而尾部企业则可能承受更大的生存压力。在此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需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双轮驱动,提升服务品质与效率,从而推动行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网络货运的设立初衷在于整合多方资源、优化运作流程,以此推动物流行业实现成本降低与效率提升。然而在实际运营中,网络货运行业却出现了一些偏离初衷的情况,自身发展也遭遇了诸多严峻挑战。
“目前,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面临的最紧迫、最现实难题是进项票的获取。”近日,某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负责人介绍道,“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按营业总额纳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提升至9%。这意味着,若网络货运平台无法获取进项进行抵扣,其实际税负将与缴纳营业税时持平。”
因此,企业只有取得全额进项票,才能实现合理的税负平衡,否则将承受巨大的税负成本压力。但现实情况是,在实际运营中,企业要获取足额且合规的进项发票困难极大,这进一步推高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在网络货运发展初期,不少平台采用“白条入账”的方式来减轻税负成本。但随着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白条入账”的风险显著增加。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税务部门对“白条”一律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剔除“白条”并补缴所得税。还有一些地方则借助劳务平台,让司机个人代开劳务费用发票。但由于市场运价处于动态平衡,企业的应对空间十分有限。在此情形下,许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只能依靠其他业务收入来弥补这部分损失。
近年来,为解决进项票难题,网络货运企业积极引导年收入超过120万元的个体司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司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需承担一定的税点费用。为保障司机收入不受影响,平台不得不提高运费。虽然这会牺牲平台的部分利润,但也是平台为确保税务合规所进行的探索尝试。鉴于我国仍有大量小规模、分散的司机群体,这种模式并非长久之策,只是在特定阶段的权宜之计。
据观察,当前市场上已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大型平台通常运营较为规范,过去依靠税源地等政策优势得以保持业务稳定发展。但随着各地补贴逐渐减少,其成本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业务规模扩大时面临的风险也随之上升。相比之下,一些小型、空壳公司平台业务量较小、市场价格较低,通过低价策略吸引客户,却缺乏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去年,部分平台运费与前年相比,大宗物资的整车运输价格下降了20%,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百分之几。在此情况下,司机运价显然已无下降空间。
5号《公告》的核心目标在于打通网络货运行业的增值税链条,通过拓宽网络货运企业的进项抵扣范围来减轻其税收压力。具体而言,《公告》明确指出,平台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能源、燃料及通行费,可凭借合规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这一规定带来了两方面积极影响:
一方面,当平台集中采购油卡供司机使用时,9%的增值税可实现全额抵扣;同时,通行费电子发票无需再与单车关联即可抵扣,有效解决了“一车多单”情况下的分摊难题。
另一方面,司机在加油、过路时已承担了13%或9%的增值税,但过去由于无法进行抵扣传递,导致平台出现重复纳税现象。新规通过构建“平台抵扣-油企纳税”的闭环机制,修复了增值税链条。
而810号文的重大突破在于确立了数据在税收治理中的效力,推动税收征管模式从传统依赖发票向多维度业务数据验证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依据的转变:810号文要求平台企业报送包括身份信息、收入流水、交易数量等在内的全量业务数据。税务机关可结合GPS轨迹、资金流水等多维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以确保业务真实性。
二是监管重心的前移:通过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能够动态监测平台中的资金流动情况,将稽查节点从“事后查处”提前至事中预警。例如,针对运单补录、资金回流、单人高频接单等高危行为,系统可自动标记异常,如轨迹直线化、运费短期内集中支付等具有虚开嫌疑的特征。
三是协同治理的深化:810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需与工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这意味着一单运费的涉税信息将与车辆定位、工商登记、道路通行记录等进行比对。
一是堵塞征管漏洞:传统模式下虚开发票现象频发,新规通过全链条数据追溯,使“开票平台”失去操作空间。
二是重构税收公平:过去依赖“税收洼地”的区域性平台能够享受畸低税率,而合规企业却受到税负挤压。数据透明化将有利于合规企业,促进税收公平。
三是倒逼行业升级:要求平台建立“三流合一”(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数字化内核,如运单需关联实际承运车辆的GPS轨迹与资金流水,推动企业从“开票工具”向真实运力组织者转型。
由此可见,810号文有助于消除税企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平台信息日益透明化,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监管手段。同时,这也提醒平台企业转变经营思维,注重税务合规。
另外,从近期的监管态势来看,网络货运行业正在加速洗牌:随着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逐渐褪去,依赖这些红利的平台企业需要及时转变业务模式,否则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历经多年发展,网络货运行业正逐步从野蛮扩张阶段迈向精益运营的新阶段。810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加速这一转型进程,然而,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至少需跨越三道难关:
其二,中小企业合规成本高昂。相较于头部企业,区域型平台在应对数据接口开发(需对接税务、交通等多个部门系统)、新增合规岗位(如数据核验员、税务协调员)以及潜在罚款风险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成本压力。这些合规成本的增加,无疑会挤压企业的生存空间,增加其运营难度。
其三,从业人员隐私与权益的博弈也愈发激烈。强制上报收入数据涉及数百万司机,这极易引发隐私泄露的担忧。运费结算信息中包含的位置轨迹、接单习惯等敏感数据,若平台数据加密等级不足或遭遇黑客攻击,可能导致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同时,收入透明化后,平台为降低税负,可能推动司机转为个体工商户,从而将社保成本转嫁给个人,进一步加剧了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此外,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要实现抵扣,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油气等能源必须由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二是这些油气费或通行费必须用于运输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每笔油气能源消耗以及通行费与运输服务相对应,如何确认每笔运输与消耗的油气能源之间存在明确的勾稽关系,成为了一大难题。
目前,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门已针对头部平台的油气能源成本在每笔运费中的占比展开调研,并测算不同季节、路段中该占比的合理变化区间,相应的抵扣细则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然而,在现阶段,若油气能源占比过大,仍可能引发税务预警。
同时,有观点指出,5号《公告》中通过开具油票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一些民营加油站的价格相对较低,且司机若不要发票可享受更大折扣,因此很多司机为节约成本选择不要发票。另一方面,油票与业务往往难以一一对应。例如,司机加了3000元的油,但这些油可能用于拉载三个不同平台上的货物。那么,这张3000元的油票究竟应该归哪家网络货运平台所有?又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针对这些问题,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必须通过升级系统及提升信息服务水平来应对。具体而言,一是要将燃油相关数据纳入系统数据统计范畴,按照每单运输服务归集用量并获取对应的发票;二是要对所获取的发票、凭证等进行严格审核、查重、验伪,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较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留痕的重要工具,为税务监管提供了坚实支撑,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偷税漏税行为。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电子发票目前仍处于向完全数字化税务转型的过渡阶段。尽管其形式已从纸质转变为电子,但本质上仍依赖于“票”这一载体,只不过这张“票”已成为象征,其背后真正起支撑作用的是数据。
既然交易信息能够以数据形式精确展现,那么为何不能直接利用这些数据来确认企业的抵扣项或实际支出呢?
客观来看,围绕发票的一系列流程既繁琐又低效,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审核到后续管理,每个环节都耗费着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已具备以数控税的能力,而非必须依赖以票控税。只要企业能够实现“四流合一”,即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就可以凭借真实准确的数据来抵扣税款,而无需依赖进项票。
理想的数字化税务体系应建立在纯粹的数据交互基础之上:企业的每一笔交易、每一项支出都能通过实时、准确的数据自动验证其合法性与合规性,并顺利接入抵扣链条。这种模式才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效税务管理方式。此外,网络货运平台参与各方的信息高度整合、逻辑严密,具有“五流合一”的显著特点,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当前,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与规范性优势尤为突出。从这个层面分析,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控税”的转变,是破解网络货运行业赋税负担重的关键所在。
无论是5号《公告》还是810号文,它们不仅是税务层面的优化举措,更是国家为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支持新业态发展所打出的组合拳。然而,企业能否将这些政策红利转化为自身的竞争力,才是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占据有利位置的关键因素。
可以确定的是,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灰色生存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唯有那些坚持合规经营、效率出众、服务优良的企业,才能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2.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八类互联网平台企业中,包括网络货运平台。本文针对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企业、及平台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文件,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报送责任主体为平台运营企业。
《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网络货运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交易撮合方和服务提供方,需承担信息归集与报送义务。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文件,网络货运平台需报送的涉税信息分为:平台自身信息和平台内主体信息两部分。
网络货运平台需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报送以下内容:
●平台基础信息:域名、业务类型(如网络货运)、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资质信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如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如有)。
●运营模式:平台提供的服务类型(如运输撮合、)、资金结算方式(如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
●相关主体:若存在多个运营主体(如母公司、子公司),需列明各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关联关系。
●若平台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资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在30日内通过更新报送表注明变更内容。
●主体基础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店铺名称及唯一标识码(如平台内的企业账号ID)。
●资质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若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通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按季度报送以下内容:
●收入总额:当期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含增值税),包括平台补贴、奖励等,不扣除平台佣金或服务费。
●豁免情形:若司机从事便输活动(如临时短途运输)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平台可不报送其收入信息。
平台需为未登记司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下:
●首次报送:平台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需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包括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资质等基础信息。
●变更报送:若平台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资质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更新报送。
●身份信息:按季度报送,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
●收入信息:按季度报送,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运费或取得电子运单当日。
●境外平台特殊规则:境外平台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境内托运方与司机的收入信息;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5000元的,可暂不报送该笔收入。
●平台基本信息:2025年7月1日至30日为《规定》施行后已运营平台的首次报送窗口期。
●平台内主体信息:2025年10月1日至31日为首次集中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收入信息的时间节点。
1.电子税务局:平台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电子税务局“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模块在线填报,支持表格下载、数据导入及提交功能。
2.数据接口直连:大型网络货运平台可申请与税务机关系统直连,通过API接口实时传输运单数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等,确保数据同步。例如,某平台通过直连系统,每完成一笔运输交易即可自动触发数据报送。
3.其他渠道:若平台不具备线上报送条件,可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线下窗口提交纸质报表,但需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1.延期报送: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更正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终止报送: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作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实际承运人”,司机可以根据是否注册市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注册市场主体的,属于劳务报酬类司机;第二类是已注册个体户/企业的,属于经营所得类司机。
对于第一类,符合《规定》所列的“免予报送”范围。对于第二类,需自行申报经营所得。
在网络货运平台中,未注册市场主体的自然人司机(劳务报酬类)与已注册个体户/企业的司机(经营所得类)存在税率差异,享受不同的政策红利。选择何种身份更加有益,需结合具体收入、税率差异来进行分析:
网络货运平台可引导中高收入司机注册个体户,利用核定征收降低税负;低收入司机维持自然人身份,享受免税政策。
同时,平台需注意业务实质界定(如:是否自备车辆、是否持续经营),避免因“身份异化”触发虚开发票风险(如企业司机伪装自然人司机)。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
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规定》指出: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企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交易撮合等服务,从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与其线上销售相关的软件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广告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互联网平台的不同运营主体分别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合并计算填报。
(1)会员费:结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来看,网络货运平台会员费属于《规定》中的“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佣金、服务费”。
举例说明:某平台收取司机年度会员费1200元(月均100元),7-9月应分摊300元,需在10月报送时计入“平台内经营者支付的服务费”(司机为个体时,收入豁免但费用需报)。
(2)服务费:服务费则属于“交易撮合服务费”,如每单5%的佣金或10元/单的信息费,需与运费收入分离,单独归类为平台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例外情形:若平台以“承运人身份”自营运输,服务费含在运费中,需全额计入“平台内经营者收入总额”(如:平台向货主收1000元,支付司机900元,100元服务费属平台收入,不单独报送)。
个体司机月收入≤10万(增值税免)且年收入≤12万(个税免),虽收入豁免,但支付给平台的会员费、服务费仍需报送。例如:司机C的季度收入为8万(免报),支付平台服务费400元,需在附件5中填报“支付金额400元”。
●混淆收入性质:将自营业务的运费(9%增值税)错归为服务费(6%增值税),导致税率适用错误。
●分摊不准确:会员费未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导致季度收入波动异常(如Q3集中确认全年会员费)。
●个体司机费用漏报:误以为收入豁免则费用免报,未填报“支付给平台的服务费”,违反附件5必填字段要求。
●系统改造:在订单系统中增设“费用类型”标签(会员费/服务费/运费),自动按权责发生制分摊(如会员费按月摊销)。
●台账管理:为个体司机单独建立“费用台账”,记录每笔会员费、服务费的支付时间、金额、分摊期间,确保与报送数据一致。
●培训宣贯:向司机/企业明确“收入豁免≠费用免报”,避免因误解导致的填报遗漏(如通过APP推送费用报送通知)。
网络货运平台的会员费、服务费需严格区分“平台收入”与“用户支出”,个体司机的费用即使收入豁免仍需填报,企业用户的费用需与收入匹配。通过系统标签化管理、权责发生制分摊、台账明细记录,确保报送数据与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依据一致,避免因费用归属错误引发的税务风险。最终实现“收入有来源、费用有依据、报送有逻辑”的合规目标。
《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就网络货运平台各方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而言,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因此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也不会变化。
三是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各项要求,网络货运平台需通过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合规性与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
《规定》明确要求平台按季度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收入等结构化数据,并与税务系统直连。现有平台若未实现数据自动抓取与格式化输出,则需新增或完善以下功能:
●分类标签体系:对收入类型(运费、佣金)、司机类型(自然人/个体户)等设置分类标签,满足税务报送口径要求。
●历史数据回溯:对2025年6月前已发生但未报送的收入数据,需通过系统补录并生成合规报表。
平台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现有系统若缺乏核验手段,则需升级以下模块:
●轨迹-运单匹配系统:通过GPS定位数据与运单起止点交叉验证,拦截虚假运输业务,确保运单合规。
●资金流穿透管理:对接银行账户流水数据,确保运费支付与收入申报金额一致,防止虚增收入。
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案件频发,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五流合一”(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轨迹流、信息流):
●升级平台交易系统:实现运单数据、资金流水、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直连,确保数据实时同步。
●智能开票:根据运单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嵌入电子签章和二维码防伪标识。
●异常交易预警:设置类似“单票运费超5万元”“同一司机单日接单超10次”等风险阈值,触发人工复核流程。
另外,平台需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加密存储司机敏感信息,并建立访问权限分级管理。隔离敏感数据,实现数据安全。
由于前端个体司机呈现“小、散、弱”的特点,运输行业面临源头发票缺失困境。随着网络货运平台的兴起,运输企业等托运企业这一困境得到纾解,但平台继而面临进项发票缺失的问题。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解决税负问题,其一是取得财政奖补,其二是用加油票、通行费发票等进行抵扣。随着新规出台、监管趋严,部分平台或面临生存危机,部分平台或迎来转机,本文将结合近期趋势作简要讨论。
近年,为了更好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违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违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的具体情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今年开年,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再一次强调各地区不得违规实施税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执行层面,多省市召开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5年将持续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某省部署各地全面梳理由地方政府直接实施、或通过政府出资的经营主体及事业单位实施的各类招商引资相关财政返还、补贴等存量政策,对于违规发放的财政奖补须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废止。
此前,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依靠财政奖补解决税负问题。然而,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之下,部分财政奖补由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而被叫停或清理,基于此依靠财政奖补生存的平台将面临危机。部分平台通过提高费率转嫁经营成本,但这种方式非长久之计。同时,物流企业等托运企业从此类网络货运平台获取进项发票的传统路径或不再可行。在新形势下,如何重构商业模式,在合规经营与持续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平台与托运企业共同面临的命题。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第二条规定: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相比于原有规定,5号公告在“三张票”中“油票”范围里增加了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进项。但是,新规仍然没有细化规则,网络货运风险依然存在。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即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据此,部分平台通过取得加油票的方式抵扣进项。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其一,网络货运平台与成品油企业、加油站签订合作协议,司机加油后年度统一对公结算的模式;其二,加油平台为网络货运平台解决成品油发票问题;其三,部分加油平台成立贸易公司,一端对接各地加油站,另一端对接托运企业,交易链条为“加油站-加油平台-货运企业”,此模式下货运企业成品油发票来源就是这些加油平台的贸易公司。
这三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平台的进项难题,但均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模式一和模式二的风险均在于,30号公告要求在成品油发票抵扣的前提是成品油用于货运业务,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模式三的风险在于,贸易企业并不实际参与成品油交易,成品油直接由加油站传至司机,若无法保障其业务合理性及真实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过票”企业而面临虚开的风险,此时网络货运平台可能被牵连导致面临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基于此,实践中,税务机关已通过设定卡车百公里油耗合理区间、限制油票抵扣比例等方式防范虚开风险。
与30号公告相比,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油(汽)费以及通行费,平台可以对相应的进项进行抵扣。新规为平台使用油票及通信费票进行抵扣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平台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其二,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其三,轮胎等消耗品使用频率高、损耗快且种类繁多,亦为运输行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平台如何就此进行抵扣仍未可知。除了平台提高技术能力、行业内加强信息交流建设等,税务部门应当出台更加详尽的细则对货运平台油票、通行费票抵扣进行指导。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下称“810号文”)正式公布施行。为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份公告从实操层面对涉税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违规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覆盖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八大类平台。新规虽通过提升平台信息透明度强化了监管并促进纳税遵从,但也同步推高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门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核心环节:
一方面,信息报送的经济成本显著增加。现行报送规则专业性强、表单繁多、字段复杂、术语密集且格式要求严格。一线操作人员若因理解不足导致填报耗时长、错误率高,将直接引发合规风险,推升运营成本。此外,面对海量数据处理需求,确保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难度加大,同样易触发税务风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带来新的合规压力。新制度强化了对平台、从业者及托运方的信息管控力度,税务风险将更难以隐藏。平台需投入更多资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业务逻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这对平台的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推升了整体合规成本。
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审查已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分析兑付风险,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同时,应当审查是否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用于约定的领域或项目,避免不当使用款项而面临法律风险。此外,还应当关注以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的征税范围,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拟适用地方财政奖补的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关注政策的合法性,包括奖励资金的来源与奖励设定条件等。
油品及通行费发票的合规抵扣,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在合同设计与业务执行层面强化管理。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平台应落实以下关键措施:
在与司机的运输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列明运费构成(包括运输服务费、油费等),并明确规定油费的具体计算规则,例如:按运输车型核定百公里油耗基准值,结合具体运单里程数及实时油价计算理论油费,在合同附件中注明各省ETC计费标准,且费用拆分比例需符合行业常规区间,避免出现油费占比畸高或与运输路线明显不匹配的情形。
确保加油时间处于运输周期内、加油站位置应位于运输路线合理范围,采用辅助手段(如在加油时启用刷脸支付),以确保实际用油方为承运司机。
油费、通行费等核心支出必须统一通过平台对公账户支付结算,旨在从根本上规避因预存代付或司机垫付模式导致的发票主体、金额或业务场景不一致风险。
为有效遵守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网络货运平台需系统性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构建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全流程的管理机制,确保涉税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口径清晰统一、质量符合监管要求;严守信息报送时效性,优化内部流程与系统,确保所有涉税信息能在监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送;建立动态政策响应与沟通机制,密切跟踪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动态变化,就政策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强化人员培训与内部审核,定期组织面向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其对税务法规的理解深度和实务操作能力。
在违规财税返还政策叫停、油票等抵扣及互联网信息报送新规出台的背景下,传统的“开票型”平台模式已难以为继,应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基础上,重构业务模式,回归物流服务本质,提高自身信息服务水平,健全平台监管体系。同时,需密切关注政策与监管环境变化,避免因财税处理不当或信息报送失误而引发税务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